怎样理解担保物权的担保期间?担保物权的担保期间有什么注意事项?
对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问题,《担保法司法解释》第12条规定,“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,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。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,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”《物权法》没有沿袭上述规定,而是在第202条规定,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;未行使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”。
在理解该条规定时,应当注意:
不能将“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”等同于普通诉讼时效的两年的绝对期间。因为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,在具有中断、中止、延长事由的情况下,其可能延续若干年,只要诉讼时效没有届满或完成,法院对抵押权人的诉讼请求就应当支持。
质权、留置权不能适用本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。《物权法》没有在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部分规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,仅在抵押权一章规定了抵押权存续期间,应是有意将抵押权存续期间问题与质权、留置权相区别。参与《物权法》起草的人士也解释认为,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,如果因质权人、留置权人未行使质权、留置权的,该物权消灭,质权人、留置权人还要向出质人或债务人返回已经实际占有的财产,实属不公。③为避免质权、留置权因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导致出质人、债务人的财产长期被限定,《物权法》第220条、237条作出了出质人、债务人可以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规定。
抵押权在本质上属于物权,并从属于主债权,只要债权在诉讼时间期间内,抵押权也就同时存在。物权担保与保证担保不同,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,因为保证为人的担保;而担保物权并非人的担保,是以特定物担保债权受偿。民法学者梁*星教授总结说,物权中,除所有权、永佃权外,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有存续期间。就抵押权而言,它是用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的,而抵押权是有期限的,如果要求抵押权无期限显然显失公平,这意味着抵押人完全失去了自我保护和救济的条件。这也说明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是除斥期间,不能象诉讼时效期间一样可以中止、中断、延长,这也是担保物权与债权中所依据的诉讼时间的不同之处。我国民法中的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,这对包括担保物权在内的物权并不适用。由于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,因此担保物权除斥期间届满后,担保物权不存在,且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、中断和延长到问题,在除斥期间届满后,无论发生什么情况,担保物权均发生消灭。物权为支配权,其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,人们不能自行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,也不能约定改变或增加法定的物权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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